(2015)辉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耿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明,耿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25号申请人张新明,农民。被执行人耿红利,农民。张新明申请执行耿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明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耿红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耿红利履行现金10050元,已给付申请人张新明,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