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保中与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中,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中。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闯。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发出(2015)长执字第27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897874元,但余额不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肆佰捌拾玖万柒仟捌佰柒拾肆元整(¥4897874元)。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