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