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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与傅广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傅广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传涛,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广洪。上诉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