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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白占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占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扩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河口县广龄街**号。委托代理人钱艳萍,云南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占江。原告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占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占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占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946元,减半收取为35473元,由原告河口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审 判 员  李志伟代理审判员  秦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