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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2号罪犯董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咸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8个积极,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博予以减去余刑,罚金按照原判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