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与郝小刚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郝小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经营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中段**号。经营者:王美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小刚,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因与被申请人郝小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系个体工商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其已被工商登记部门注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宏远汽修厂的再审申请不再予以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徐玉厚审 判 员 董晓华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