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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黄丽、唐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唐庆,杨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唐庆,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玉琼,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庆、杨玉琼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唐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唐庆的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金宾分理处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唐庆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