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翠萍与杨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萍,杨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徐翠萍,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梅,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徐翠萍与被告杨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