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巍与马秀勇、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巍,马秀勇,王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赵巍。被执行人:马秀勇。被执行人:王大军。申请执行人赵巍与被执行人马秀勇、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秀勇、王大军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3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