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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闵春香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不当得利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春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闵春香,女,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八连退休职工,住第八师一四四团。委托代理人:刘新义,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团政委。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系该团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西平,住新疆石河子市钟家庄镇一四四团,系该团8连连长。再审申请人闵春香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四团(以下简称一四四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