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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金锁与胡宝同、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锁,胡宝同,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胡金锁,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曲会江,系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宝同,男,生于195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录,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胡金锁诉被告胡宝同、被告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金锁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锁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金锁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