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上官某某、谢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上官**,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女。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女。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上官**、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上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上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上官**于2015年8月1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被告人王**、上官**的量刑适当。上诉人王**、上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上官**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