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孟原、施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孟原,施振国,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6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原。被告施振国。被告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欣园新村21号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孟原、被告施振国、被告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9元,减半收取4614.5元,全部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