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俊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平山商业街4栋201。法定代表人郭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利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明,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陆丰,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之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俊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刘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风之旅公司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第二条、第四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四条内容,改判风之旅公司无须支付刘俊明经济补偿金14604元,刘俊明的律师代理费4891.55元由刘俊明个人承担;2、由刘俊明承担本案上诉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风之旅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丽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与员工刘俊明劳资纠纷调解的情况说明”,证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张友耀于2014年7月8日调解了该劳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刘俊明认可“因风之旅公司工资奖金较少,所以另找别的公司干,多赚钱”。华光达公司徐小余经理认可招聘了刘俊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丽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刘俊明谎称父亲病危,离开工作岗位十多天,实际到另一间公司上班,是自动离职。风之旅公司二审期间还提交了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登记表,证明刘俊明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刘俊明的离职原因。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丽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足以认定刘俊明谎称父亲生病口头请假后未返回公司上班,实质到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故风之旅公司无需支付刘俊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审虽对此认定有误,但本案系风之旅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而改判,原审并非错案。关于原审判决第一项工资以及第三项押金,风之旅公司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根据刘俊明胜诉比例,风之旅公司只需承担律师费1520元(6586.21÷21660×5000)。综上,上诉人风之旅公司的上诉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刘俊明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04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刘俊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20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风之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