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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邢祖兴、万雪松等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祖兴,万雪松,邢耀廷,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祖兴。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雪松。委托代理人邢祖兴,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弄*号***室。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耀廷。委托代理人邢祖兴,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B座4层。法定代表人雷圣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F区588。法定代表人林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梅园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徐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香港城3幢235号西间。法定代表人陈文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197号。法定代表人程学东。上诉人邢祖兴、万雪松、邢耀廷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