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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6号原告:罗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