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7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楚璧与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7373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璧,周艳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73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楚璧,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周艳澄,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黄楚璧与被执行人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艳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楚璧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地址:越秀区泰康路宝贵新街21号4楼,该房产被本院另案一审诉讼保全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7373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