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与成某甲、成某乙、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成某甲,成某乙,钱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住所: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22298569-3。负责人余晓兵,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鸣,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成某甲,男,汉族,系陕GB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徳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乙,男,汉族,系陕GB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被告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与被告成某甲、被告成某乙、被告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汉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