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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螺百社区太平庄村民组与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螺百社区太平庄村民组,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螺百社区太平庄村民组,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圣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螺百社区太平庄村民组诉被告安徽省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