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章某甲与章某甲、章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章某甲。被告:章某乙。被告:章某丙。被告:章某丁。被告: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