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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章某甲与章某甲、章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章某甲。被告:章某乙。被告:章某丙。被告:章某丁。被告: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