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昌乐汇源纸箱厂与高卫民、刘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汇源纸箱厂,高卫民,刘永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253-1号原告:昌乐汇源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岳作森,该厂厂长。被告:高卫民。被告:刘永花。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卫民、刘永花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