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昌言与罗德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言,罗德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原告:赵昌言,男,汉族,1947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林青,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德华,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昌言诉被告罗德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赵昌言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