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靳秀芬与天津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秀芬,天津保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靳秀芬,居民。委托代理人郜庆华,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保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一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裘东方,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秀芬与被告天津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秀芬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