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学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住所郑州市。代表人石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宏骏,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住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学福。被告常学福,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建行诉被告三赢公司、常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三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4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生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