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边永军与雷广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边某某与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某向边某某返还被其拉走的骡子,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某某拉走的骡子双方协议价格为3250元,被执行人雷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边某某支付35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雷某某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