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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立与朱彦章、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朱彦章,马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王立,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彦章,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XX龙,系朱彦章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与被告朱彦章、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