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仁伟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40号罪犯李仁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沁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9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仁伟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仁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伟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