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009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佳与袁毛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袁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979-4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袁毛女,女,1989年2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毛女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毛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