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莫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莫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3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05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小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