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娜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58号罪犯陈娜明,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陈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娜明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24.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娜明之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42.9325万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娜明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娜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娜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娜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2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