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滁刑监字第00007号姚乃荣:你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对本院(2014)滁刑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你系受欺骗他人用于生产需要转让爆炸物而认定情节严重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量刑违反公平原则,请求改判缓刑,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明知他人无使用和购买爆炸物的资质,仍然利用自己开办采石场有合法购买爆炸物的资质,采取隐瞒爆炸物用途的方式帮助他人非法购买爆炸物,后又被他人转手倒卖牟利,如此大量的爆炸物非法流入社会,潜藏着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你提出转让爆炸物是因受欺骗他人用于生产需要,但你应当有责任对相关爆炸物进行“监控”是否确定已用于了生产需要,你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畴,你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承担刑事责任。你虽然只是收取本钱,没有营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非法买卖爆炸物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客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一、二审均已予以认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且是在十年的起点刑上予以量刑。由于你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另,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报法定刑以下的复核程序中,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