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健诉被告于群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健,于群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雪健,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泉水头村。被告:于群利,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健诉被告于群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日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