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刘三兴与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刘三兴,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XXX。法定代表人华彪兴。原告刘三兴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兴盛长力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三兴在诉讼费补交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三兴撤回起诉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62.50元,由原告刘三兴负担。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