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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中山市德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海,中山市德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海。被执行人中山市德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中山。法定代表人:曾明生。申请执行人陈国海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德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58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5)嘉桐民初字第2125号。故桐劳人仲案字(2015)第198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国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