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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汪某,女,1980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外出务工。被告何某,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出现了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琳审 判 员  卫德平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