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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龙诉被告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玉龙,男,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诉被告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湘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