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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祖兰影申请执行孙玉峰崔继红秦立秋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兰影,孙玉峰,崔继红,秦立秋,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祖兰影,女,61岁。被执行人孙玉峰,男,37岁。被执行人崔继红,女,41岁。被执行人秦立秋,女,36岁。被执行人刘亮,男,2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祖兰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峰、崔继红、秦立秋、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