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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