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王国柱,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