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蒲某某,男,出生于1955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61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好逸恶劳,稍不如意不辞而别就往外跑。原告去年起诉离婚未果后,被告仍不回家不与原告联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在广东务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4月14日双方在苍溪县东青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生活志趣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8月起被告不与原告商量,陆陆续续独自外出广东务工。2014年5月2日被告回家住了四天后又外出务工至今,不与原告联系。2014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后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撤诉。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其后被告仍在广东,不与被告见面和沟通。被告现在广东与其前夫之子共同生活,拒绝与原告联系。今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告今年5月4日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患“右侧股骨头缺血坏死”,严重影响行走和正常生活。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被告对此亦未举证。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本院生效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五年来分多聚少,特别是被告长期居住于广东,对身患疾病的原告不予照顾不闻不问,本院两次通知参加诉讼,其既不到庭又不提交答辩意见,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关系应该依法解除。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被告对此亦未举证,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如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