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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朱 某 某 与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