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乔 某 某 诉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乔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杨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