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乔 某 某 诉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乔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杨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