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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成瑞申请执行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511号曾琼:你与申请执行人张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成瑞支付52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申请费68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