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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建野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野,男,1957年6月2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3号7层。法定代表人郑敬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建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6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46090.24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07年10月1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617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5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