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贺某某,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龚营。被告龚某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龚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林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