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侯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