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昌炳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昌炳,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钟昌炳,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营门口97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钟昌炳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另,本院还受理了自贡工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泸州销售处、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腾飞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才等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厂房若干(详情见清单附后)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所有房产(明细详情见清单,附后)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土地坐落:叙永县叙永镇五角村一社,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如上述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本次查封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上述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上述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上述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