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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孙梦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孙梦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6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杨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永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崇仙,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梦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孙梦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孙梦来名下价值相当于55056.5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孙梦来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T×××××的小汽车一辆,查封的产权份额为55056.5元。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者财产被转移等结果的,该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