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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景远与谭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远,谭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景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58。被告谭展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1X。原告陈景远诉被告谭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供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协议及收据各一份起诉称,2015年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月息2%;如每个月不按时支付,按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违约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的本息,且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的限制;如被告不能准时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原告对其起诉,被告承担本协议下的借款本息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现金交付被告24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据。还期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2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向原告返还借款24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因上述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从2015年2月2日起的利息按2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展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景远返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景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24.15元(由原告陈景远预交),由被告谭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贲 来自: